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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代理】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1/18 来源:律师咨询网 浏览量:3752   收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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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经济诉讼

1、担任一审原告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代写民事起诉状;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代理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代理委托人申请先予执行;
出庭参加诉讼,履行律师职责;
依授权代理委托人进行上诉。
2、担任一审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
代委托人对原告人提起反诉;
出庭参加诉讼,履行律师职责;
依据委托代其提出上诉。
3、担任二审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代委托人制作民事上诉状;
代委托人制作民事答辩状;
出庭参加诉讼。
4、担任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依据委托人的要求申请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适用的审级程序不同进行诉讼业务。

二、刑事诉讼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申诉;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控告;
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调查和收集有关材料;
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3、担任公诉案件一、二审被告辩护人

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调查和收集证据,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参加法庭审理,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代原审被告人上诉。
4、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参加法庭审理,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指导,协助及代理被害人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维护不起诉决定的,依委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要求,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律师经授权,提出申诉。
5、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

为自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自诉人起草刑事自诉状及有关法律文书;
协助或代理自诉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除履行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的职责外,还可进行:

代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
代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答辩;
代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调解或者和解;
经被告人授权,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7、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帮助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答辩状;
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财产保全或经委托人授权代理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指导委托人参加法庭调解,帮助准备调解意见;
受委托人授权进行上诉。
8、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代为申诉;
根据人民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为申诉人在刑事申诉案件中进行辩护或者代理。


三、行政诉讼

1、担任行政案件一、二审及申诉中的代理人

代当事人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参加法庭审理;
依委托代为上诉、申诉,代写上诉状、申诉状。
2、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代为申请复议;
申请停止执行、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及请示赔偿;
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代理再申请复议;
代为提起诉讼。


四、仲裁业务

指导、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
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申请书;
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答辩书;
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反申请书;
指导、协助委托人制作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指导、协助委托人指定仲裁员;
参加开庭审理;
接受委托,代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其他律师可依法进行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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