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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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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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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7/10 9:29:20 |
标题: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
内容:
我现在的工作地点在葫芦岛,公司要调我到秦皇岛工作,劳动合同里面写了员工同意公司对工作区域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员工需要愿意服从。公司是否可以在无协商下 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条款是否合理,员工是否需要无条件服从?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您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 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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