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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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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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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7/13 11:00:59 |
标题: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无理不盖离职证明公章 |
内容:
本人是葫芦岛的,和公司合同于7月初到期后,选择不续签,在办理离职证明时,公司上级集团领导给我们公司领导施压,让不准给我盖公章,导致我没法与下一家单位办理入职,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我怎样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利益。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您好!公司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 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人 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出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 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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