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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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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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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7/28 8:45:36 |
标题: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内容:
员工,因工受伤(腰部,腰椎间盘突出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损伤与疾病存在关联),但伤残鉴定却是无等级。现员工因腰部疼痛在医院治疗,现在员工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每年一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主张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公司执意解除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并且员工以因工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症还未好,提出解除合同后,公司得负担后续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医疗费用。员工受伤也刚好满一年,因无伤残等级工伤医保也不同意报销后续治疗费用,因无等级表示员工伤得并不严重,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腰疼也反复请工伤假去医院治疗。此事协商多次未果,请问员工的主张是否适当,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您好!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 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已经和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又提出订立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你是因工受伤不属于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单位拒绝和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 2、从法理上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由用 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承担。如果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后续医疗费,就违 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对工伤职工极不公平。《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 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 赔偿要求”,这为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后续医疗费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工伤职工在未获得充分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 侵权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也有 相同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不足时,也可向单位或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要 求民事赔偿,但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各地执行的标准并不统一,相关的成功 案例也并不多,工伤职工以此提起民事诉讼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对工伤 职工来说,也不失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争取获得更多的权利保障。 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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