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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激增,管好你的钱袋子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7/16 来源:中国普法网 浏览量:87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在过去8年里,民间借贷案增幅超10,成为民商事审判第一案由,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亦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8),总结梳理8年间民间借贷案件特点、难点、应对机制及风险提示。

白皮书显示,民间借贷已成为当前社会理财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息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标配。法官提醒,作为出借方,应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自觉抵制高息诱惑,提高对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识别能力,防范法律风险;作为借款方,应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款项交付应选有据可查方式

对我院受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民间融资成本近年来显著攀升,2018年平均融资成本超过20%8年间,借款协议中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占比从19.29%上升至68.08%,这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约定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或24%的案件,占比从5.56%上升至63.33%2018,全部案件平均利率为12.37%,有偿借贷案件利率平均为24.6%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介绍,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民间借贷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已成主流。

然而,民间借贷特有的盲目、无序、不规范等特点依然存在,造成事实查明难度大。北京一中院8年间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案件占比近两成。马立娜指出,部分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借条、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导致客观事实查明难。此外,当事人经常将买卖、合伙、赌博等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予以确认,以借条、欠条作为结算凭证,基础法律事实的复杂,会进一步加大事实还原的难度。

对此,法官提示,形成一份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可最大程度降低纠纷风险。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应当有正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凭证上要注明当事人信息、借款本金、利息、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防止因借条内容不规范产生纠纷。合同用语应简练、清晰,避免歧义,数字金额尽可能采取大写形式。因多次结算产生多份借条、协议时,应当注意及时更换,对于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明来龙去脉。

法官同时提醒,款项是否交付是产生纠纷时法院审查的重点,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款项交付形式,注意保存证据。出借款项或归还款项应当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有据可查的转账形式,并注明转款原因,避免现金交付。采取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见证人见证,注明现金交付过程,各方签字确认,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注意保证声音、图像的完整、清晰。还需注意的是,款项交付的双方应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其他人代理的应当具有授权。

警惕高息诱惑查清平台有无备案

除了传统的借贷形式,白皮书披露,随着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以网络借贷的模式实现飞跃,相关的纠纷诉讼开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目前用于医疗、养老、赡养抚养、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借贷的案件逐步降低,而用于投资、生意周转、公司经营等发展性、经营性借贷占比已达70%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部分机构推出形色各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然而其中一部分模糊了不同金融业务与真实借贷的界限。对此,马立娜表示,法院支持金融创新行为,但坚决遏制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严格执行24%的法定利率上限规定,严厉打击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行为,对于各种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对于当前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利提醒,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而不是金融机构。投资者通过网络借贷进行理财,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把钱借给了别人,主要收益在于借款协议上所约定的利息。主要风险在于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或者平台跑路,作为投资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应当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少新闻报道有的投资人把自己的全部积蓄甚至是养老钱都投入其中,是非常不可取的。这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已经异化为一种投机行为,一旦投资失败,会给日常生活带来重大变故。李利称,投资市场上不变的定律是风险越高收益越大”,也就是说高额的利率等于高风险,因为它是借款人资质信用欠佳的市场化表达,“如果无法承受高风险,建议不要进行此类投资。

此外,在进行网络借贷时,法官提醒应重点审查平台是否经过备案、资金是否由银行存管、是否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况,对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变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当自觉抵制。一旦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进行债权转让退出,或者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出现网贷平台跑路,出借人要及时报警,及时登记为受害人,寻求公安机关救济。

实收金额远小于流水或已被套路

在民间借贷市场,除了高风险的产品,近年来还出现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侵占借款人房产、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人员往往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随后按照虚高的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此外,违法人员还会通过设置各种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还款,以此获取高额的违约金,并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暴力讨债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

“‘套路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套路贷的目的则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房产、款项等财物。马立娜说,作为借款方,应当了解套路手段,谨防落入陷阱,借款时要对不合常理的做法提高警惕,如发现放款人通过各种手段使自己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时,应及时止损提出质疑,发现自己可能涉嫌被套路贷,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除了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其他情况也时有发生。北京一中院8年间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抗辩存在集资诈骗、非法暴力讨债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占比9.24%。法官提醒,合理合法讨债,是法律和道德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讨债手段要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碰触法律底线,也应坚守道德底线,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做到理性维权,不采用暴力、胁迫、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身心健康的讨债手段,应树立法律维权意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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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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