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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