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非常广泛,在刑事诉讼中却很少遇到。因为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起诉的,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原告,不能以检察院未反诉对象。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追究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很普遍,但这不属于反诉。
案例1:
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当庭提出,是被害人先打的我,我的伤比他重,要求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要求追究被害人的责任,而不是要求追究原告(检察院)的责任,不属于反诉。法庭不能合并审理。而应当告知被告人:“你被打是事情无人起诉,不在我审理的范围。你可以向公安局报案,由检察院向本院起诉后,本院才能审理。”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法院一天审理两起故意伤害案,第一案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第二案乙是被告人,甲是被害人。两起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案例2:
抢劫案的被告人当庭陈述,被害人对我实施诈骗,我抢回来的是被骗子骗走的钱,我抢回自己的财产没有罪。
本案被告人的诉求不是针对原告检察院的,而是针对被害人的,也不属于反诉。被告人陈述抢回的是自己的钱,属于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对被告人陈述,法庭应当审理,如查明被告人陈述属实,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但不能判被害人有罪,而应当建议公安局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进行侦查。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兼有被害人和原告人双重身份,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只限于对自诉人,不能对代为告诉人或者被害人亲属提起反诉。
如甲自诉乙对自己呆傻的儿子构成侮辱诽谤罪,乙反诉甲对自己构成侮辱诽谤罪。反诉不能成立,因为甲不是本案自诉人,而是代为告诉人。乙认为甲构成犯罪,可以另行起诉。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有关,只与本诉的内容有关,与反诉人有关。如果反诉成立,可以冲销、折抵本诉。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的内容只限于不诉不理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包括本应当公诉但由被害人自诉的案件。
如家起诉乙侮辱诽谤,乙反诉甲抢劫、强奸,抢劫罪和强奸罪不属于自诉的范围,不能作为反诉的内容。法官应当告知反诉人:“抢劫和强奸属于公诉案件,没有检察院起诉本院不予审理。”
我经历的反诉案件。
1.母亲不接受儿子娶的外地户口的媳妇,婆媳不和,婆婆不让儿媳进屋,儿媳住在楼下自建的简易房内,互不说话。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罪,主要罪证是儿媳经常顶撞她,自己有病儿媳不管她。我代理被告人,反诉婆婆构成虐待罪。法院认为双方都不构成犯罪,调解结案。
2.妻子起诉丈夫与第三者重婚。丈夫答辩承认二十多年前与被告人女有过恋爱关系,现在被告人女丈夫死亡,被告人女生活有困难,自己只是出于老同学关系对被告人予以照顾。被告人女反诉自诉人到自己单位吵闹构成侮辱诽谤罪。经法院劝说,双方均撤诉结案。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