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人出庭需要控辩双方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二、检察院起诉时应当移送出庭证人名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应当审查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法院审查检察院的起诉时要审查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阅卷时,应当同时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并在开庭前准备好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但是,律师阅卷是很少能见到控方的出庭证人名单。这月开庭的一个刑事案件,我特别向法院要求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没有提交证人出庭名单,控方没有证人出庭。
三、辩方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害人对控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害人找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也可以申请让他们出庭作证。
问题是,什么时候申请?如何申请?
1.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这种方式最后。但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前会议。
2.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这月开庭的这个案子,法院没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我主动询问法院什么时候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法院的回答是:“辩方证据应当你们取证,开庭五日前把证人证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证人证言和出庭证人名单交到法院,事后收到法院一份书面通知;“你方所交证人证言经审查本院认为形式合法,检察院不要求证人出庭。”
我只得向证人解释说:“法院、检察院已经认可了你们的证言,你们没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证了。”
结果,又开了一个没有证人出庭的庭。
3.当庭向法院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前,法官必须要问:“被告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出示吗?”
这时,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证。”
审判长必须问这句话,审判长最怕听到这种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证人,法院必须休庭。审判长会尽量驳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师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为休庭后不知道什么时候继续开庭,律师还要跑一趟。
这月出庭的案子处理的很巧妙。审判长问:“被告人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吗?”被告人回答:“有。让我的律师出示吧。”我这时宣读了辩方取得的证人证言。公诉人表示:“没有异议。”法院宣布对证据予以采信。
四、法官如何处理控辩双方的申请?
证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在法官。法官决定证人是否出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证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证人只能证明事情的某个情节,这个情节对定罪量刑不起关键作用。或者多个证人都证明同一件事,个别人不出庭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或者证人证明的内容是控辩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证人出庭就没有必要了。只有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明的内容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法院才决定证人出庭。
2.证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决定证人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证人下落不明、证人在国外、证人身体行动不便、证人生病住院,法院无法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无法让这样的证人出庭。
3.还要考虑特殊证人的拒绝权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证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他们出庭,但同时要告知他们有权利拒绝出庭。是否出庭,由证人自己决定。
五、如何对待突袭证据?
开庭前对方不知道,法庭上突然出示的足以引起对案件认定的证据,我们称为突袭证据。
有人认为突袭证据会使审判更精彩,喜欢使用突袭证据。我对此不以为然。
被告人涉嫌抢劫,公诉人对抢劫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到辩方出示证据时,辩护人突然请求被告人的秘密情人出庭作证,证人当庭陈述案发当夜被告人一直和她在一起没有离开过。被告人当庭说;“我原来的陈述都是假的,我那天确实和她在一起,我怕老婆知道才说去抢劫的。”
这个突袭证据的出现确实很精彩。但律师这么做是不对的。律师早就知道了被告人案发时不在场的事实,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就是不说,致使被告人多关押了好几个月。这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吗?
法庭审理一起杀人案,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被害人被杀的证据,到辩方举证时,律师突然说:“我请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这位证人就是公诉人所说的被害人,她没有被杀,她活着,活的很好。”
这种突袭证据出现在电视剧里确实很精彩,但实践中不可以。律师不应该为了制造一个的精彩场面,故意浪费司法资源。律师知道被害人还活着,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销案。
所以,法院要求辩护人将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在开庭五日前交到法庭,法庭要把辩方证据提前通知检察院,使控方有所准备。
辩护人当庭出示突袭证据,公诉人可以要求休庭。休庭后检察院可能撤诉,也可能搜集新证据反驳辩方的突袭证据。
辩护人也常遇到公诉人当庭出示突袭证据。审判长要问:“此证据为什么事先没有向法庭提供?”还会征询辩护人的意见。
律师可以回答:
“公诉人举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庭拒绝接受这份证据。”
“对于案卷以外的证据,本律师拒绝质证。”
“要求休庭,延期审理,给律师以反驳的准备时间。”
“此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