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在法院被称作诉讼,只有你告到了法院,所告的事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才会审理。
打官司的人叫作当事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叫作起诉。起诉的人叫作原告,被起诉的人叫作被告。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诉前保全的范围。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法院不预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定交纳50元诉讼费用。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对受理的案件,法院则由相关审判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会通知该案的当事人。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但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调整后的合议庭无异议的可按期开庭。
合议庭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被告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法院将开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
开庭前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合议庭可以召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中,对庭前当事人已核对无误的证据应予说明,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开庭日期确定后,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公开审理的,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的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二、提出新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负有下列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分五个步骤进行:一、法庭调查;二、法庭辩论;三、法庭调解;四、休庭评议;五、开庭宣判。
在法庭调查阶段,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讲明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当庭宣判的,法院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的要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宣判前要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宣判时间和地点。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果上诉则应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执行书;
(二)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被执行人有关的财产状况。
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下列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根据: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提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法院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知产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结案后,当事人持身份证和裁判文书原件,可以到我院档案部门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民事案件审判卷宗的正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