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葫芦岛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和护理费标准。此次调整惠及7200余人。本月起至年底前,补发的资金将陆续发放到位。
按照省里规定,从10月1日起,葫芦岛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均按国家调整的标准执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5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入朝民兵民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3元,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19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有调整,每人每月提高3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原标准执行。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也有提高。2010年葫芦岛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70元,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的护理费应为其50%,调整为月1085元;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应为其40%,调整为月868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应为其30%,调整为月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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