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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6/11 来源:葫芦岛日报 浏览量:271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结清贷款本息后可再次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贷款40万最长20年,担保费收费标准降低30%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从5月28日起,居民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一律采用新规。这项民生举措将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对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2010年11月3日,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公积金贷款开办之初,虽然有些职工家庭多次利用公积金贷了款,但金额很低,也就是说贷款次数多,额度小。如今购房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却受到了新贷款政策的限制,显然存在当初的历史条件与现实政策的矛盾。考虑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和房价的上涨以及职工的购房能力,将贷款条件做如下调整:2010年11月3日以前虽多次进行了购房贷款均视为首次贷款,结清贷款本息后(不包括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再次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对购房年限进行了调整。其一,前几年部分职工在动迁、集资、团购等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而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这部分职工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很多人有贷款需求,却不符合有关贷款政策。其二,我市有部分企业前几年公积金不能按时足额缴交,因此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现在这部分企业大多改制转轨已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但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不符合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基于以上情况,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小职工办理商业贷款高额利率的还款负担,公积金贷款购房年限在年初确定为“2008年1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础上,再向前顺延2年,即调整为“2006年1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是对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考虑职工的购房需求及房价上涨的因素。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最高可申请贷款额40万元;单方正常缴交公积金,最高可申请贷款额30万元。最高贷款年限20年。

  四是对担保费用进行了调整。由于贷款额度的增加,按担保公司的原收费标准(贷款金额×贷款年限×1‰)增加了贷款职工的经济负担和购房贷款的承受能力,经市管委会批准,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担保公司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30%收取担保费。记者刘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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