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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暂行办法》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1/11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211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葫芦岛市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向城乡就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特困大学生提供就学救助,实现对城乡特困大学生全程资助、全面覆盖的助学保障目标,依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生是长期居住在本市,且属城乡常住户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

    (一)学生家庭及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户待遇;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及中专(技校)的学生;

    (三)已在校就读的往届农业户口特困大学生。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困生就学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就学救助日常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就学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特困生招生性质的认定。

    各级政府法制及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就学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中心(农村非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社区救助站,履行城镇特困生就学救助的申报、调查、初审工作职责,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履行农村特困生就学救助的申报、调查、初审工作职责,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六条  城乡特困生享受就学救助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特困生在新学年开学前,持下列材料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救助站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申领《葫芦岛市城乡特困大学生就学救助申请审批表》。

(一)家庭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边缘户证、保障金领取存折;

(二)录取通知书或所在学校出具的招生性质及本人基本情况、在校生活情况的证明;

(三)其它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助学资助的证明材料。

社区救助站或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将申报材料及时转报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指派社区救助站或村委会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情况转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特困生入学时已获得市其它部门就学救助的,第一学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特困救助。

    由于个人原因,没有申请上报的,不予补发当年的就学救助金。

    上报时限:往届特困生上报、审定时限,截止于当年八月底前,新生审定时限可视情延长。

    第七条  特困生救助时限:在学制期间内全程资助。

    第八条  特困生救助标准:国家统招本科生每人每年2000元;专科生每人每年1500元;中专(技校)生每人每年1000元。

    第九条  特困生救助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及县(市)、区政府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城乡特困生就学救助资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困生就学救助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财政社保专户;社会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并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特困大学生救助名单及救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由财政拨付给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特困学生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管理。对已毕业或中途退学的学生要随时停止就学救助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民政、财政、法制及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特困生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或发放资金的地区,市将取消对该县(市)、区的市级救助配比资金。   

    第十三条  对骗取就学救助资金的行为,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工作人员在就学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资金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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