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知识产权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本 > 知识产权合同 > 电影摄制合同
电影摄制合同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2/1 来源:律师咨询网-陈思奇律师 浏览量:273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甲方(剧本著作权所有人)姓名:  
  地址:
  乙方(制片人)名称:  
  地址: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在  地区发行(播映)。
  
  第二条 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要费用,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宣传。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摄制电影权,保证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第四条 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摄制的要求:
  
  第五条 为摄制需要对上述作品进行改编,由  方负责。
  
  第六条 甲方承担改编,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改编稿交付乙方(乙方承担改编,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条 乙方收到改编稿(作品稿)后,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采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采用。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如有违反,受害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九条 乙方可为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作者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摄制的电影片,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片名和署名方式的确定,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第十条 乙方有权为推广以上述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片,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海报。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一次性付酬:   元;
  或
  (二)版税:每拷贝   元;
  或
  (三)基本稿酬加拷贝发行版税:  元/每千字× 千字+版税每拷贝  元。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 天内,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  %,其余部分于电影片摄制完成后 内付清。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改编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费  元。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 月内开始上述作品的摄制。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应给甲方以经济补偿,数额为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费用的 %。
  
  第十七条 甲方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剧照。
  
  第十八条 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   月内,乙方应将作品稿交还甲方,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 乙方可继续发行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一方要求延长,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续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电影发行协议
 【下一篇】 版权转让和出版合同
 相关内容:
 ·版权转让和出版合同
 ·自费出版协议
 ·图书出版赞助协议
 ·作品出版合同
 ·图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