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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制合同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2/1 来源:律师咨询网-陈思奇律师 浏览量:2808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甲方(剧本著作权所有人)姓名:  
  地址:
  乙方(制片人)名称:  
  地址: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在  地区发行(播映)。
  
  第二条 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要费用,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宣传。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摄制电影权,保证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第四条 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摄制的要求:
  
  第五条 为摄制需要对上述作品进行改编,由  方负责。
  
  第六条 甲方承担改编,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改编稿交付乙方(乙方承担改编,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条 乙方收到改编稿(作品稿)后,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采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采用。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如有违反,受害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九条 乙方可为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作者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摄制的电影片,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片名和署名方式的确定,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第十条 乙方有权为推广以上述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片,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海报。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一次性付酬:   元;
  或
  (二)版税:每拷贝   元;
  或
  (三)基本稿酬加拷贝发行版税:  元/每千字× 千字+版税每拷贝  元。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 天内,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  %,其余部分于电影片摄制完成后 内付清。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改编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费  元。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 月内开始上述作品的摄制。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应给甲方以经济补偿,数额为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费用的 %。
  
  第十七条 甲方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剧照。
  
  第十八条 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   月内,乙方应将作品稿交还甲方,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 乙方可继续发行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一方要求延长,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续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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