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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协议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2/1 来源:律师咨询网-陈思奇律师 浏览量:274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释义特许授权是指有影片发行权的一方授权同意并允许对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未经特许,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二条 协议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影片《_________》首轮放映完全结束或本协议解除之日止。(时间大约截止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影片《_________》为_________市唯一发行放映单位,在授权之前至授权期限内_________不得出现影片《_________》的发行和放映。
  2.甲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乙方对影片的发行和推广工作,包括政府批文、首映式、新闻发布会、各县市区的放映等。
  3.甲方必须保证影片拷贝在放映前3天到位。在发行过程中,争取2部拷贝发行放映。
  4.甲方有权利对发行放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义务进行指导。
  5.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济经营活动(市场化运做)。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影片《_________》为_________市唯一发行放映单位。
  2.本次发行放映活动由甲方授权乙方完全市场化运做,对外宣传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进行开展,在所有对外宣传媒介一律以两家名义进行。
  3.乙方可寻求合作伙伴进行宣传运做。
  4.乙方须遵照有关规定合法进行活动。
  5.乙方拟订的发行放映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映,全市运做大约_________天。
  6.乙方须付给甲方独家代理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含省电影公司片租),付款方式:签定协议2日内付30%,放映前3日再付40%,余额30%在发行放映结束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责任承担按照双方责任分工,双方任何一方均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第七条 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双方之外(双方的法律、财务顾问、雇员除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定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定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双方及双方关联单位的任何信息(已经他人公开的除外)。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的,可免除责任,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责任。
  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1)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本协议生效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修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遇到的不可克服之法律或政策障碍。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本协议所规定之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它方,以减轻可能给其它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后果。
  2.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按照所带来的效益或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100%的违约金和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完整合同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涉及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就本协议涉及事项在此之前或同期达成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协议,以及双方就本协议涉及事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谈判、洽谈等。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通知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均以书面方式按照本协议落款处的通信地址或电话号码送达给对方,如地址或号码有变化,应在合理期限通知。
  第十四条 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个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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