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在我们的生活中防不胜防,近期随着电影《孤注一掷》的热映,反诈话题再次深入大众视野得到广泛讨论。逃过了被骗却逃不过骗人,我们应该如何加强自我防护,避免犯罪呢?
众所周知,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嫌犯罪,那么从刑法上来说,这一行为可能涉及两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之间的联系主要围绕支付结算行为,《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曾对两罪的区分作出了明确区分:
(1)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由此可以发现,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一些要件上的联系,比如说都有“出租出借信用卡”这一行为,但掩隐罪在银行卡的动作之外,还有“代为转账/提供验证服务”等条件。
也就是说,与帮信罪相比,掩隐罪的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事后性,即一般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结束之后发生,才符合客观条件上的行为构成。反之则可能属于帮信罪。
因此,二者区分的关键是:上游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既遂。
以案例分析:
2021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朋友孙某某1(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乘坐两名陌生男子驾驶的车辆在X市区内行驶。在车上,被告人孙某某将事先办理好的个人名下银行卡6张及个人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密码提供给陌生男子。由陌生男子进行转账操作,当日银行卡交易流水44万余元,共计帮助转移涉嫌诈骗资金3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00余元。
此外,当日被告人孙某某还根据陌生男子的指使,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将转入资金9000元分5次提取出来,并交给陌生男子。
法院最终判决:
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惩处。
此外,从主观认知上看,帮信罪要求明知被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既然明知行为非法,那么自然的,其所涉及的钱款也存在非法性,属于非法资金。而掩隐罪要求明知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其内容范围要较前者更小一些。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实务经验,不难发现掩隐罪与帮信罪客观条件上一般包括如下行为:
畅森律师提醒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提高自身警惕,在避免被骗造成财产权益损失的同时,也需要避免沦为犯罪流程的一环,给自身带来牢狱之灾。不要轻易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他人,更不能以此获利,谨记“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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