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绥中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绥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一法定职权,并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需要。《规定》从概念表述和事项列举两个方面对“重大事项”进行了科学的界定。《规定》强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规定》把财政经济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内容,并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为提高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根据《绥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特殊性,《规定》还对提出重大事项的主体、形式和审议决定的程序以及有关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的出台,使绥中县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为县人大常委会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促进科学发展发挥了更高的保障作用,提高了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李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