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用人单位后才发现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等根本不象招工时承诺的那样,该怎么办?
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首先要查验一下该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看该单位是否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查询的方法包括打电话向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向先来的工友了解等。)
如果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已经过期、或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劳动者就不要在该单位打工。如果该单位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劳动者就要衡量一下现实的工作条件以及工资待遇是否适合你,适合你的话就要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劳动条件以及工资待遇等,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该用人单位不合适你或者该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最好离开该单位,即使白搭几天的工钱也不要犹豫。不要再听信老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口头承诺而心存幻想,也不要因为“那么多人都在这儿干呢,先干一段时间再说吧”而心存侥幸留下来。
对于这种说话不算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离开得越早,损失就越小。
二、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叫拖欠工资?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延迟支付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农民工应得的工资,即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也就是少发工资。比如,在家具厂里,劳动者完全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干活儿,可干完后,老板却说劳动者浪费了工厂的油漆、损坏了家具等等,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扣劳动者的工资,就属于克扣工资。
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建筑领域干活儿的农民工常常会等到工程全部完工之后才能得到工资,可是工程完工后,用人单位有时候就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比如说工程没验收,上级发包方没给结算等等,在约定的时间而不给农民工发工资。这种情况就是拖欠工资,也就是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工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也有例外情况:(1)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指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迟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迟延的期限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三、谁应发放劳动者工资?在转包中能否向包工头要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所以应当由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给劳动者。
虽然法律这样规定,可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常常并不是自己出来找工作的,而是大部分跟着包工头出来找到活儿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常常并不会直接和用人单位打交道,而是由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得到承包的工程款以后再给农民工发工资。那么,是包工头给农民工发工资吗?还是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合同的上级建筑单位给农民工发工资?
农民工朋友们要注意了,如果你们跟着的包工头是个比较讲信用的人,到时候给你们发了工资,那么就可以不必问到底应该谁给你们发工资;可如果完工了,包工头推脱不给发,或者干脆自己卷钱跑了,这时候,劳动者就没必要到处找包工头要钱了。劳动者只是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要记住了,包工头不是用人单位,他们没有资格来承包工程项目,所以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当向包工头的上级承包单位去要工资。
所谓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农民工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包工头要工资,建筑单位经常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转交给农民工。但包工头经常将工资据为己有,不发或者少发给农民工,这样在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一系列法规,如禁止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否则用人单位仍要在工资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当然这并不排除农民工直接向包工头讨要工钱的权利。
四、打工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时该如何收集证据?
如果农民工朋友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的,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上说干什么活儿,每天给多少钱,吃住怎么算,将来什么时候给工钱等等。可要是工程完工了,包工头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钱,或者当初说的每天60块钱,可结算的时候按照每天45块钱给你;或者你本来干了80个工,最后他却说只干了60个工。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该怎么证明当初的约定呢?
首先,农民工朋友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最好能写一个书面的字据。即使不能签合同,也要让包工头写个字据什么的,让他把每月(天)给多少钱、工期多长等等内容写下来。如果包工头连这个也不愿意写的话,为了确保以后不会白白给包工头干活儿,劳动者最好带一个小录音机放在裤兜里,将你和包工头说的话都录下来,然后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的材料,将来这就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证明。如果劳动者在当初出来干活儿的时候没有让包工头打条,也没有做录音,那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也可以赶紧录音。直接找包工头谈,或者打电话做录音都可以,这个时候只是你和包工头之间谈话,对方一般不会那么防备,也不会当面推翻他跟你说的话。
其次,如果农民工朋友和包工头是在建筑工地打工,那除了要让包工头打条以外,最好能保存上级用人单位给你发的有关凭证。劳动者就要把用人单位给你的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等等都保存下来。发生纠纷找用人单位的工地负责人时,也要带录音机做个录音。
第三,农民工朋友打工时,要养成个好习惯,每天在哪个工地干活儿、干的什么活儿、多少活儿、多长时间、怎么算工钱等等都记录下来。工作记录将来也是能做证据的。
第四,如果老板或者包工头不给工钱,你打算找他们去要工资的时候,除了做录音准备外,还要带上一两个你熟悉的人或者律师去,对于你和老板或包工头交谈的内容将来可以作证。
第五,农民工朋友还可以找你的工友作证。你们都在一个工地干活儿,当初和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是怎么约定的、现在被拖欠了多少工资等事情工友最熟悉,让他们为你作证也是好办法。
五、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怎么办?
农民工兄弟到外面打工,常常是跟着有经验的老乡或者熟人,或者是用人单位来招工,等等,不过跟着其他人一起出来打工,是现在最常见的形式。这些带领其他人来干活儿的,就是现在常说的“包工头”。
包工头中有些很好,比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些包工头揽来活儿以后,自己也在工地上干活,并没有多得利润,农民工得不到工资时还自己出钱给其他农民工讨工钱。但更多的包工头并不是这样的,他们揽下工程以后,得到的利润要远远超过其他民工的工资。
在这里就要和农民工兄弟说一声,如果你对包工头将来能不能给钱没有多大的把握,那最好让他给你写个字据,干活儿的时候每天多少钱、什么时候给钱等等,都写下来,将来出现问题时,拿着白纸黑字的字据,总比自己说话要有分量。
如果农民工兄弟辛辛苦苦干完活儿了以后,才发现发包方已经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算了,而包工头拿着钱不知道跑哪里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还能不能拿回自己的工钱?他们必须要找到包工头才行吗?用人单位有没有责任再给农民工发工资?他们该怎么办呢?
这时农民工必须要保持冷静,要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用违法手段来讨工资,更不要以伤害自己的方式(自杀、自残)来要钱。那么,农民工兄弟应该怎么来要工资呢?我们给你提供几条建议。
首先,我们可以告诉农民工兄弟,包工头卷钱逃跑后,你们不必到处去找包工头,可以直接去找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建筑公司要工资。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转包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承包了工程,这在法律上讲就是违法无效的,那么,把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个人,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如果上级发包方将工程给了包工头,他们之间不论签没签协议,在法律上都是不承认的。
农民工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从法律上来讲,农民工和包工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直接与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不能给包工头结算,如果用人单位把钱给了包工头,那劳动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二,如果包工头为了揽到工程,而挂靠在一个劳务公司名下(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字来承包工程,其实工地上的管理、工程款等等都是包工头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跑了,农民工就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自己的工资。
根据相关的法律,挂靠个人借用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农民工可以拿着有包工头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或者欠条,直接去找劳务公司要工资。如果农民工有员工证、上岗证等表明是劳务公司员工的凭证,还可以直接以劳务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在不少案子中,工程承包和转包都是合法的建筑公司,经过调查以后才知道是包工头个人借用了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自己牟取利益的。
比如刘松枝等15人被拖欠工资案件中,表面上来看,法律关系很清楚:建设单位是北京某百货公司,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装饰公司,然后该装饰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定州建设公司,三方之间的关系清清楚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北京装饰公司和定州建设公司在做这个工程,而北京装饰公司只是一个摆设,实际上是定州开元公司借用它的名义承包了该工程,而定州开元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了定州建设公司,最后,定州建设公司将工程给了包工头张某某。
援助律师在帮助刘松枝等15人时,考虑到包工头张某某已经携款逃跑了,而实际上的承包、转包关系又很复杂,就以合同上的总承包单位、转包单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责令两家公司对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两个公司都有责任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三,如果包工头逃跑了,但工程款并没有和发包方、总承包方结算完,劳动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尽早拿到工钱。
第四,如果农民工手头没有什么证据,找用人单位或者发包方都没有确定的把握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只要求一部分(可以是很小的一部分)工资;在协商的过程中拿到了相关证据后再通过仲裁或诉讼要回自己其余的工资。
农民工一定要对雇用或者将工程给了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有详细的了解,打工的时候要清楚工地的具体位置、该工程项目的名字、工地外挂着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等,在工程完工后,可以直接向其要工资。
六、由于发包单位不给工程款,包工头无力支付工资时农民工该怎么办?
现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包工头逃跑了,而是工程完工后,承包的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想给农民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和包工头合作,有时候能顺利的拿到工资。
农民工兄弟在拿不到工资时,常常就去找包工头,不管怎么说,自己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的,现在拿不到工资,自然要去找包工头。而包工头也往往答应给,只是说现在上级单位没有给他结算工程款,他现在也没法给农民工发工资。如果包工头给农民工打了欠条,而后包工头拿不回工程款的情况下,就要面临着自己承担所有民工工资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和包工头合作,共同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要工资就是比较好的办法。如何合作呢?
办法一:让包工头来给民工作证。民工手里的证据常常只有包工头的欠条,他们能证明的也就是跟着包工头来工地干活儿。而包工头手里则会有和上级单位的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能够证明上级单位将工程给了包工头。因此,如果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工资时,包工头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协议书,以此来证明:第一,农民工确实是在该用人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儿;第二,该工程确实是用人单位转包给包工头的,由包工头领着工人来干活儿的。这样,让包工头来做证人,不仅可以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证明当初约定的工期长短、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其他待遇等等问题。
包工头和民工通力合作,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民工拿回自己工钱的胜算就回很大,也能节省他们许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而将来如果包工头需要在通过诉讼要工程款是广大民工也可以出庭作证,这对包工头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
办法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5条规定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此以后如果单位交纳工资保障金,上面单位不给钱的话,包工头就可以与民工协商,共同申请从工资保障金中扣发。
办法三:一般来讲,包工头都是在建设领域摸爬滚打了多年,对建筑行业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的民工人数较少(20人以内)的,可以先垫付民工工资,以保障他们的收入和生活,一方面可以增加他们的信赖,另一方面为以后自己的开展树立好的信誉形象。而包工头在向上面单位索要工程款时就能得到民工们的大力支持,相信有这么多民工的作证,包工头有很大把握能赢得胜利。
七、包工头口头约定工资该如何保存证据、取证?
如果农民工朋友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的,包工头常常并不和你签订合同,只是口头上说干什么活儿,每天给你多少钱,吃住怎么算,将来什么时候给工钱,等等。可要是工程完工了,包工头说上面的发包方还没有给结算工程款,没法给你发工资;或者他自己结算清了之后带着你们的血汗钱跑了,或者当初说的给你每天60块钱,可结算的时候按照每天45块钱给你;或者你本来干了80个工,最后他却说只干了60个工,平白无故的扣了你的20个工。遇到这种情况,农民工要回自己的工资可就有了很大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怎么样做才能让包工头不敢随便拖欠工资,或者拖欠了之后也能顺利拿到工资呢?
首先,农民工朋友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最好能写一个书面的字据。如果你和包工头说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却说要是想签合同就别干活儿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肯定不会为了一份合同而丢了工作,可这时劳动者也不能完全听包工头的,即使不能签合同,也要让包工头写个字据什么的,让他把每月(天)给多少钱、工期多长等等内容写下来。如果包工头连这个也不愿意写的话,为了确保以后不会白白给包工头干活儿,劳动者最好带一个小录音机放在裤兜里,将你和包工头说的话都录下来,然后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的材料,将来这就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证明。如果劳动者在当初出来干活儿的时候没有让包工头打条,也没有做录音,那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也可以赶紧录音。直接找包工头谈,或者打电话做录音都可以,这个时候只是你和包工头之间谈话,对方一般不会那么防备,也不会当面推翻他跟你说的话。
农民工朋友在录音的时候要注意,录音机的质量要好一些,你在录之前自己先试试,看能不能听清楚录下来的内容,如果录下来的声音质量太差,根本听不清楚,那在仲裁庭或者法庭上都是没用的。录音的时候,还要注意说话要靠近对方,自己说话要清楚,要把自己和对方约定的内容都一条一条问出来。当然这不是说你要一本正经的问他,而是你和对方闲聊的时候,要把有关工种、工钱多少、工期多长、什么时候发工资等等和你的利益相关的内容都让他说出来,录下来。
其次,如果农民工朋友和包工头是在建筑工地打工,那除了要让包工头打条以外,最好能保存上级用人单位给你发的有关凭证。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劳动者,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但实际上并不是和包工头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和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上级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工程都不允许发包给个人,只能是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才能承包,包工头承包工程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也就不可能与他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就要把用人单位给你的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等等都保存下来。发生纠纷找用人单位的工地负责人时,也要带录音机做个录音。
你可千万不要觉得这样麻烦,有这些证据,就可以说明你是给公司打工,不是给包工头打工。这样的好处是,即使包工头拖欠工资或者卷钱逃跑了,你都不用去找包工头个人,可以直接去找用人单位,让公司给你钱。去劳动部门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时,也就可以直接针对用人单位要钱了。
比如,刘文青等15人跟着陈建到北京某大厦的工地打工,干完活儿之后,刘文青和其他工友屡次找陈建要钱,陈建却总是推脱。拖了两个多月之后,陈建却和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江苏某建筑公司把他们15人的工资都结算清后卷钱逃跑了。刘文青这15个人和江苏某建筑公司要钱,可他们却说,他们是把工程包给了陈建,和刘文青等15人没关系,现在他们已经把钱都给陈建结清了,让刘文青他们去找陈建。可这么大的北京城,去哪里找陈建呢?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吴文青这15人没有去找陈建,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了承包该工程的江苏某建筑公司,得到了他们的工资。
八、用人单位变更,应向谁要工资?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后,有的用人单位会以变更工商注册项目来逃避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如用人单位变更工商注册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变更注册地址等。
但劳动者不要担心,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变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重要事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注册事项变更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变更前后的两个用人单位实际是一样的,劳动者就可以向变更后的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补偿金等。
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用人单位(如果原单位名称存在就是分离出一个新的单位)。这时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可以向原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分到新单位的,可以向新单位主张权利,不论用人单位名称或其他事项变更情况是怎样的。当然,几个企业合并成一个情况下也是一样的。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破产或被撤销,应向谁要工资?
打工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了,这样的状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是法人,就要宣告破产了。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优先支付的。
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也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如果原单位是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拖欠的工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第37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如果劳动者打工的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经营不善,也不可能申请破产的。那么,用人单位要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拖欠着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如果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想解散的话,首先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当时没有拿到工资,就应当在5年内要求老板支付,否则超过5年,你再要工资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劳动者如果是给个人独资企业工作的话,在该企业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处理办法和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是相同的。同样要注意5年的时效规定。
十、误工、窝工(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工资如何支付?
农民工朋友,如果你的老板说今天开不了工,放假不干活、不发工资了,你怎么办?或者说你是计件工资,因为放假就不发工资了你怎么办?或者说今天你窝工了,要减少你的工资怎么办?
是不是很郁闷,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要着急,法律来帮助你。
首先,你要分清楚是因你的原因还是非因你的原因停工。如果非因你的原因,例如:停水、停电等你就有权利要求老板给你支付正常的工资。我们国家的法律(指出法律名称)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你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发布的数据。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劳动者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如果停产超过一个月了,劳动者在这个月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北京市打工的就是不得低于580元。劳动者在某个城市打工,应当先查查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以防止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在停产期间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也不能说不给劳动者一分钱,而应当按照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不过,要是因为是你自己造成了工程停产停业,比如违反规定操作造成了机器的损坏等原因,那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给你支付工资和相关待遇了。但这里有例外,如果停工是因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了,那不论劳动者对事故是不是有责任,在停工留薪期内(就是劳动者治疗休养的时间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违规操作造成停产,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处罚。处罚的形式一般就是两种:罚款和开除。如果经济损失不是很大,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是800块钱,老板要扣2000元工资,他不能到月底时连一分钱都不给劳动者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老板可以只给劳动者发580元,每个月都扣一点,一直到扣完为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5年天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喻国强诉被告天津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喻国强在2004年4月1日受雇于天津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喻国强担任公司的工程部部长,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6、7日发薪。公司每月在他的工资里扣200元做押金,待年底一并发放。
2004年8月6日,公司宣布自2004年8月7日起放假,放假期间不发工资,暂定于到2004年9月1日上班。
2004年9月1日公司却突然通知喻国强,他被解雇了,但他的工资一直没给他。喻国强一直催公司要他的工资,公司就一直拖着。没办法,喻国强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给他从2004年7月1日到2004年8月6日的工资共2399.9元,给付喻国强被公司扣留的自2004年4月到2004年6月的工资600元,按照相关规定给喻国强自2004年8月7日到2004年9月1日放假期间的工资480元(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喻国强在2004年7月1日到2004年8月6日工资2399.9元,2004年4月到2004年6月被扣的工资600元,应当支付给喻国强。
喻国强要求支付其在2004年8月7日到2004年9月1日放假期间的工资480元,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作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喻国强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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