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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专题]法宝四:教您收集讨薪案件的证据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7/26 来源:农民工法律援助网 浏览量:236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劳动者在劳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十分重要,法律面前只认证据。有些劳动者不注意收集证据,只是不停的说“欠我钱”,却没有证据,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也不是什么都能够成为证据,只有与本案有关的、合法的材料才能够成为证据。

  1.哪些能作为追讨工资的证据?

  法律中规定的证据有很多种,只要能够证实案件真实事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农民工讨薪,主要的证据就是要证明在拖欠工资的单位工作过、工作时间长短,工资约定情况,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等情况。

  常见的证据主要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写的欠条;

  (3)包工头或工长等写的欠条;

  (4)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记录等;

  (6)工作证、服务证、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本(应当有用人单位的签字);

  (9)证人证言如其他一起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言;

  (10)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给客户提供过有偿服务后,客户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11)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有些事实本身就是确实的,是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这些事实包括: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十月一日是法定节假日;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如凌晨二十四点是晚上;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甲乙两地飞机往返时间最少需要30个小时,那同一人就不可能同一天出现在两个地方;

  ④已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如劳动者的工友与自己是同样情况被拖欠工资,现在已经领到了生效的裁决或判决,这个裁决或判决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有关事实;

  ⑤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①③④⑤项,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相反证据能够足以推翻上述的六项事实的除外。

  如果劳动者对这些证据还是不太明白,那可以有一个大概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最有利的证据,要是自己手里有证据,那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约定的工资数额、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时间、劳动保护条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等都可以证明。所以,尽量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如果对方始终不愿意签订的话,那也最好不要去给它打工。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给你的一切书面性的东西都要先保存下来,以后发生纠纷时很有可能某一样就能发挥作用。如果对方根本不给你任何东西,或者有书面的材料(比如考勤表、工资单等)也不给你,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复印的话,劳动者要想办法将用人单位手里的材料复印出来。实在没有什么证据的话,那只能做个录音,你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去谈工资什么时候给、给多少钱等等,然后录下音来,这样也能作为证据。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注意保存证据的话,将来谁都帮不了你的。

  2.如何搜集证据?

  劳动者知道什么是证据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

  (1)日常注意保存证据

  收集证据首先要从自己日常工作中接触的,手头的材料开始收集,注意妥善保存。劳动合同、欠条、工资条等材料如果在劳动者自己手里,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好。

  (2)索要文件原件

  向用人单位、雇主或包工头索要欠条时,应当索要原件,不能是复写件或复印件,若是复写件或复印件必须有他们的亲笔签字或盖章。

  (3)找证人

  找证人时,应当尽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要带好身份证;如果证人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有相关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向有关机关作证: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4)视听资料。

  就是指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要把录音设备的音量调到最大,我们处理的案件有的农民工录音后,由于音量小,根本听不清,虽然辛苦取证,但是由于录音质量不高,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很可惜啊!记住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录音后要将录音的材料整理成书面文字材料,以方便法官或者仲裁员审查。

  如将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当面或电话中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在做完录音、录像后,应当记录下录音、录像的时间,对录音、录像中交谈的内容进行文字整理。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将自己参加劳动时的事实情况进行录像,用以确定劳动的事实。

  但是劳动者要注意,对于被录音的谈话必须是自己或自己的委托人作为交谈的一方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只是安装窃听器等装置进行的录音不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5)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6)举证期限。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农民工在法院立案后,要及时给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免错过举证期限。

  (7)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在搜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多搜集一下证据,尤其是在手头仅仅有上面所列的证据的情况下,更要多搜集一些。只有这样,有理才能打赢官司。

  (8)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没有欠条如何维权?

  劳动者在给用人单位辛勤劳动后,可能不但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血汗钱,甚至连个欠条都得不到。这时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寻找证据,证明拖欠工资的事实。劳动者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来尝试寻找证据。

  (1)直接方式。

  直接找到用人单位或从事劳务的雇主,要求他们支付劳务费或者写下欠条。

  劳动者可以和同样被拖欠工资的工友联合一起向用人单位或从事劳务的雇主施加压力,要求支付工资或者写欠条。同时,劳动者可以考虑带上录音设备,将与用人单位或从事劳务的雇主口头对话录下,有的用人单位或从事劳务的雇主口头承认所欠劳动者的钱,但就是硬赖着不给,还口口声声地说“你去告我吧!”将用人单位或从事劳务的雇主说的话用录音设备录下,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有用的证据。事实关系一下明朗了。

  (2)间接方式。

  首先,要寻找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从事劳务的雇主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其次,寻找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的证据。可以通过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记录、其他劳动者作为证人证明,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将这两种证据综合,就可以证明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事实。

  4.对于口头约定工资情况,如何确定具体数额?

  虽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中必需具备的一个条款。但是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数额多少也是口头约定。那么,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时候,如何确定具体的拖欠工资数额呢?

  首先,要明确被拖欠工资的时间。

  劳动者首先应当弄清楚自己被拖欠工资的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到什么时间工作结束,支付过多少工资,尚欠多少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拖欠工资的时间,然后根据实践去找相关的证据。

  第二,要确定劳动者具体的工资标准。和自己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工资标准情况要查清,工作时间内社会普遍同样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要清楚。在进行录音的时候,要想办法让欠钱的人承认自己的工资标准。

  老板当时口头约定工资的时候,周围如果有其他的人在场,可以出具证人证言。

  第三,结合工作的工程数量进行考虑。在从事大型工程中,总工程量为一个固定得数额的时候,抛除材料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可以计算出农民工工资多少。

  第四,确定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双方的约定无效。可以按照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发放工资。

  5.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有关证据的效力问题。所说的效力,就是有的证据十分有用,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证据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即,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同,需要劳动者在收集及使用时注意。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卷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或雇主给劳动者所写的欠条就是一个直接证据,通过欠条,直接反映了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或劳务费的数额。还有就是劳动者与雇主交谈,对方口头承认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劳务费数额的录音证据。其他的证据还有知道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具体数额事实的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2)间接证据

  劳动者收集的证据中,有些只从单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而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就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一个事实,在和其他的证据结合一起后,就可以综合起来证明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事实。

  有些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作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等;有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有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如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领取工资的存折等。这些证据各能证明一项案件的事实,再将这些证据综合到一起,就能够证明全部案件的事实。

  (3)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据

  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纳的情况如下: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据效力等级。

  在有数个相关证据,都是关于同一案件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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