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因立约人、情投意合,爰订于年月日在举行公开仪式,在二人以上之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住所地为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 妻负担: (一)采买日常用品 (二)煮饭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洁、整理家务 (六)房屋之修缮(七)喂乳 (八)换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学(十)其它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 夫负担全部 ' □ 妻负担全部 _ □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妻负担。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国民消费支出或新台币 元(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立约人同意婚后扣除前开家庭生活费后,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币 元供妻自由处分。 □妻每月提供新台币 元供夫自由处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按比例增减自由处分金,并得另行协议。 七、子女姓氏 因妻无兄弟,故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如夫妻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有不一致之情形,愿本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协议之。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新台币元。 十、特约事项: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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