Ⅶ级伤残
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7.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7.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