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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擅卖侄子宅院侵犯财产权判无效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5/12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64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史某身世颇为不顺,尚未出生时,其父母离异,生母再婚改嫁。在史某的童年,养父、生母接连早丧。因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史某取得了农村宅院一套。此后,史某跟随养父的父亲和叔父一起生活。


在养父的父亲去世后,史某与其叔父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此期间,史某的叔父以史某代理人的名义于2002年出售了史某继承得来的农村宅院给同村村民刘某,并取得了2.5万元房款。后史某的叔父于售房当年将史某送至其姥爷杨某处抚养。


2006年,史某因自残行为被送至安定医院就医,在2010年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放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史某从2002年至今跟随其年迈的姥爷生活,其姥爷杨某为其监护人。


杨某得知史某的院落已被变卖后,陪史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史某的叔父与刘某于2002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房屋和院落。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的叔父抚养史某,其间供其读书、照顾生活,因此史某的叔父与史某之间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关系。但在2002年史某的叔父将房屋出售给刘某时,史某尚未成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项处分对史某可能存在何种利益。史某叔父的售房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不是为史某的房屋增值,而是使其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其处分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刘某明知房屋为史某所有,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系与史某的叔父共同侵犯未成年人史某的财产权。


据此,法院认定,史某的叔父处分史某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故刘某应当向史某返还涉案房屋和宅院。


史某的叔父和购房人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应当受到家庭的关爱、社会的关照和法律的倾斜性保护。监护人在抚养、扶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其非因被监护人利益而擅自作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终将被认定为无效。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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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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