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赖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某向被告赖某的身份证载明地址所在地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赖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户口已经迁移至其他地方,他的地址应该以户口登记簿的地址为准,案件应属于户口登记簿所在地法院管辖。
【分歧】
被告的地址应以身份证信息还是居民户口薄为准?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信息应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因为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是公民随身携带的,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证明工具,上面记载有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等信息。故应该以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地址信息应以居民户口薄登记的地址信息为准。因为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的地址信息应该以居民户口薄登记的信息为准。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和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主要证据,身份证信息是根据户口簿信息变动而变动,现实中存在很多户籍信息迁移,身份证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情况,户口薄登记将更准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户口所在地和身份证上的地址不一样,当事人可以凭户口本,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的实际住址与身份证住址、户籍地址不一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所谓“经常居住地”,就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故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址应该以被告户口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管辖法院的确定则根据被告现在居住的地点及时间予以确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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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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