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综合楼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综合楼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乙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当年的1月9日,竣工日期为7月20日,工期193天,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延误1天扣3000元,延误7天及以上,发包人扣罚承包人总工程款的10%。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于当年的3月16日获准施工,来年的3月20日竣工,工程经验收为合格工程。另查明,自开工日3月16日至当年的11月20日,该地降水天数为132天。
【分歧】
关于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生逾期是因不可抗力即施工期间经常下雨,可以部分免除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般的下雨天气不属于可以顺延工期的不可抗力,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规定,界定不可抗力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构成。
第二,具体到本案中,下雨天气并非不可预见,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包括下雨天气在内,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一般的下雨天气并非不能克服,除非该下雨天气属自然灾害或确属暴雨无法施工。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影响施工的下雨天气属自然灾害或属暴雨严重到无法施工,其仅以气象局出具的总下雨天数132天作为主张扣减工期的证据,不能成立,亦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除其部分违约责任的事由。
综上,甲、乙公司在《综合楼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及逾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逾期竣工七天以上,又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其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全部违约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