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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5/8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5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裁判要旨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情】


云联惠公司采取消费全返运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资格(升级会员),从而形成会员层级网络,吸收资金。消费者通过云联商城或推荐人等方式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公司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上下线关系,普通会员需缴纳入门费”99.9元或999元可升级为金钻、铂钻会员,上下线不设层级限制,形成一定传销会员体系,即形成了多层级的金字塔型结构,层级计酬以下线的收入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返利方式以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纳升级、消费、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都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获得的白积分。云联惠公司经营活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属传销公司。被告人杨元召利用网络、微信,以会员消费积分全返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经销商、组成一定层级,采取复式计酬方式,引诱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裁判】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判:一、被告人杨元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杨元召非法所得人民币190797.0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元召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第一,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第二,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第三,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不通过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扩大化解释,传销组织总部董事长之外的其他区域董事,无法纳入组织、领导者,进行刑事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一种有组织犯罪,并不具备严格的控制特征,也就可以不通过有组织犯罪的逻辑来认定。传销活动是由大大小小的组织组成的,也就是所谓的层级。


2.对本案的定性问题


本案中,云联惠公司采取消费全返运营模式吸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资格(升级会员),从而形成会员层级网络,吸收资金。消费者通过云联商城或推荐人等方式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公司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设层级限制,形成一定传销会员体系,即形成了多层级的金字塔型结构,层级计酬以下线的收入为依据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其于2015年加入云联惠,对于云联惠的运营体制了然于心,并主动发展下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传销活动的扩散起到推动作用,于此可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的定性并不仅仅以最初的发起人为打击对象,此种积极参与,发展人数巨大的参与者也可以定义为领导者。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扩散性和影响性所决定的,积极发展下线的成员其危害性随着下线的不断扩展也在不断增加,所以法律将之纳入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在对其经营方式进行概括性理解的同时也要根据公司成立、营业方式进行具体了解,不盲目打击创新型企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本案案号:一审:(2018)琼9022刑初138

二审:(2019)96刑终107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孙坎 李明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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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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