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权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终究得有个说法。离婚后,当既定的抚养关系出现新情况: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此时,抚养关系还能否发生变更?
离婚协议:交由父亲抚养,黄强和谢芳于2005年结婚,隔年就育有一子黄刚。此后,两人感情长期不和,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就此走到尽头。根据离婚协议,时年仅6岁的黄刚由父亲黄强抚养,母亲谢芳享有探视权利,不需支付抚养费。不务正业……不宜继续抚养离婚后,黄强长期不务正业,终日赌博、酗酒,家底很快败光,别说养孩子了,就连自己都快养不活了。而谢芳离婚后,凭借经营一家小餐馆,每月都有稳定收入,还购置了一套新房子,时常把儿子黄强接来照顾。母亲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在此后几年中,黄强根本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黄刚实际跟随谢芳生活。见此情景,谢芳决定索性要回抚养权,给黄刚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2017年,谢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黄刚变更由谢芳抚养。法院经审理,对谢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权力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被告黄强抚养,但在离婚后,孩子实际跟随谢芳生活,黄强并未全面负责地履行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其不负责的行为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谢芳起诉请求变更其为黄刚抚养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血缘亲情关系需要维系,父母离婚后也应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形成健全的人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作者 :段成一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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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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