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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是否算工伤?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7/12/22 来源:葫芦岛律师咨询网-陈思奇律师 浏览量:306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在近期接待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摔伤,算不算工伤?


参加单位组织的户外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那么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这里的关键词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上下班途中顺道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或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应当视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可认定为“合理路线”。


因此,我们认为,上下班期间顺道买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陈律小贴士:


1、建议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2、建议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若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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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合伙人,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秘书长。自毕业起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为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合同审查、债权债务、劳资纠纷是企业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陈思奇律师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先后受聘担任葫芦岛市发改委、葫芦岛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葫芦岛宝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楼市传媒有限公司、东升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葫芦岛首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葫芦岛创融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领域传媒有限公司、吉春美砭石耳窝养生枕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宝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飞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葫芦岛合属公司、葫芦岛首创龙湾发展有限公司、葫芦岛沃道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陈思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力求针对每一起案件具体情况,为客户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贴切而完善的法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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