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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4/5/21 来源:律师咨询网 浏览量:633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一、 法定代表人的涵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人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排除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9条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触犯刑法的时候,往往是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故大部分情况下形成的是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

  1、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07条

  2、 资助恐怖活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21条

  3、 非法制作、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25条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25条第2款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37条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140条至第150条)

  7、 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二节(第151条至第157条)

  8、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三节(第158条至第169条)

  9、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170条至第191条)

  10、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192条至第200条)

  11、 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第201条至第212条)

  12、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至第220条)

  13、 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221条至第231条)

  14、 强迫职工劳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44条

  1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倒卖文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生动物罪;非法狞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章(第277条至第367条)

  16、 贪污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章(第382条至第396条)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间接负责人、间接主管人、挂名董事长、其他责任人员等均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参加谈判签订合同,全权代表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的最终决定权。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以公司的名义签定合同都被认为是一种越权行为。

  (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实行贷款证管理,只有获得“贷款证”的企业才有资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企业申请贷款证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是“贷款证”必须记载的内容。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非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不发生效力。人民银行对企业存款实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方式:印鉴包括企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财会人员章,因此,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同意,企业无法到银行支取存款。非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机构签发的票据不生效力。如果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为“单位”,一张有效票据必须有该“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三)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从典当公司资产、委托拍卖公司财产到转让一辆公司的旧汽车都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还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和企业雇员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甚至以单位名义申请游行示威,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印章。

  (四)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诉权。在法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起诉状和上诉状的必备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人“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人起诉,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在诉讼中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向法院提交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诉状,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法定代表人消极抵制,法人无从启动或者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主动参与,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止他代表公司行使诉权。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来说,法律赋予其的权力真可谓不小。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也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各项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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