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都有关于岗位调整的条款,一般的表述为:“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承诺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此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公司在实践中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工作岗位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单方调整员工岗位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依次约定调整员工岗位。
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合法方式,除协商外,还有如下方式:
其一,不胜任工作调岗。公司可以在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单方合同调整其岗位。当然,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公司有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制定的考核制度,规定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其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可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拒绝调整,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有协商调岗不成后的单方解除权,所以很多情况下员工同意调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客观情况的界定,一般这种客观情况是指公司分立、合并、搬迁等非公司本身可随意控制的情况。
其三,患病员工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其身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综上,员工岗位调整属劳动合同变更行为,非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企业不能单方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