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21日公布了商品房销售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先缴物业费才能办理入住等十余项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被曝光。
购房者常常遇到这样的条款:“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对此,辽宁省工商局认为,出卖人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属于霸王条款。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意金不予退还。”也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经常遭遇到的霸王条款。对此,辽宁省工商局认为,认购书是意向合同,是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
此番被曝光的霸王条款还包括“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不一致”、“拖延办理入住不视为逾期交房”等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十余项规定。据辽宁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此次曝光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回应社会关切。专项整治的过程中,辽宁各级工商部门将依托“12315”申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记者 初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