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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3/6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260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特许律师的定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条件,特许律师专业范围的设定以及特许律师执业的申请、受理、考核程序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特许律师,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的律师。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品行良好。条例规定,有《律师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许律师执业。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贯彻落实《律师法》确立的上述制度,规范上述专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司法部起草了《特许律师执业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会同司法部研究修改形成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4月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xls@chinalaw.gov.cn。(记者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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