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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专家呼吁加紧出台专门法律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3/1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量:184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是与监狱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如果从2003年中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改革开始算,今年已经是它落地生根的第9个年头。

  从6个试点地区到覆盖全国,中国已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0万人。如果按照此前的统计,他们在矫正期间再犯率仅为0.2%,远远低于监禁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2011年,社区矫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得以合“法”化。此前,试点地区的探索实践的相关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项目中,社区矫正工作是个亮点。”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社区矫正实践效果良好,专门制定《社区矫正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应该加快立法进程”。

  社区矫正“无法可依”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正式启动。

  以第一批试点的6省(市)为例,冯卫国发现,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和规范进行,这些地区都十分重视建章立制工作,相继出台了四十余个相关规范性文件。时至今日,这一情形依旧,社区矫正工作所依的“法”仍然大都以各部门的“通知”、“办法”、“规定”等形式出现。

  自从试点以来,两院两部也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指导文件。

  今年2月14日,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在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时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些法律文件无法解决社区矫正中双重主体导致的实际问题。”冯卫国说,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权均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当前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

  冯卫国表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司法行政机关担当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做法面临合法性问题。

  执行权依然“模糊”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有27个省(区、市)也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刑法修正案(八)》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草案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但是“社区矫正机构是谁”、“怎么执行”,法律依然选择了模糊处理。而将于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无权对“执行权”进行“让渡性”规定。冯卫国表示,困扰司法机关的执行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郝赤勇向媒体表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项制度创新,不是简单地变更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诉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承担着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责。

  从国外的情况看,刑罚执行也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一般是司法行政部门。冯卫国认为,公安机关事务过于繁杂,难以胜任非监禁刑或非监禁措施的执行和监督考察工作。

  冯卫国说,行刑权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社区矫正的很多具体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和完成的。

  社区矫正法应重视程序性规定

  冯卫国表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是多层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中零散的规定怎么衔接,却是空白”。

  在实际工作中,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更具现实意义。“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方面,尤其是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方面,存在较大欠缺。”冯卫国说,有的试点城市曾出现过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社区劳动,甚至不经许可擅自出国的问题,但矫正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及管理规定难以实施有效的惩戒。

  2011年4月,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对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禁止令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冯卫国表示,他们的限制措施有更细、更多样化,“当然,对矫正对象在这个阶段的权利内容、申诉渠道救济途径也有更严密的程序保障”。

  冯卫国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能靠“红头文件”解决,应该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在调整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的基础上,对矫正的目标、适用标准、监督以及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都进行系统、清晰的规定,使这些法律之间能够配套。

  今年2月14日,郝赤勇在答记者问时也提到了《社区矫正法》。

  他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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