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刑诉法修改:如何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刑诉法修改:如何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1/9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量:203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纪实

  “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徐显明委员说。

  日前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围绕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和完善保护制度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修改,使这部法律修正案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更加体现保障人权。

  在充分肯定的同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建议,将现行刑诉法第1条中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如何进一步保障人权,避免因为细节问题引发错案?围绕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超期羁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了热议。

  讯问过程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录音录像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是避免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建议,将草案有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南振中委员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他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有的委员进一步指出,尽管草案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但对“全程进行”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预留空间太大。他们建议应当明确规定从讯问开始起就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否则,讯问了24小时,但只录了交待案情的1个小时,也说是全程进行,这样就没有意义了。”

  要重点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超期羁押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重点之一。

  南振中委员认为,草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超期羁押的监督程序,但未就有关机关不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时产生的冲突应如何处理作出说明。“建议参照刑诉法第144条至第146条的表述,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冲突设置争议调解程序,防止相互扯皮。”

  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清辉表示,对于超期羁押问题,刑诉法一定要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被拘留后,家属不能及时得到消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我在全国两会期间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虽然草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等一般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这非常好,可关键是执行,这也是我们最关注的。”

  贺一诚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种规定对于降低羁押的影响,非常有意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最好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具体期限内,定期对羁押的必要性和前提进行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还须进一步完善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条款,金硕仁委员认为草案规定得还不够明确。他建议具体修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解释说,当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大部分都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如果认为据此规定的范围足够,那就应当通过这次修改将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率最低,首先是因为没有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现在二审稿增加了保全措施,但允许启动的时间太晚,财产该转移的早就转移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

  她解释说,实际上,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很多犯罪嫌疑人已经在和政法机关进行博弈了,如果判得轻点就赔,如果判得重点就不赔。所以,在审判这个相当长的过程中想转移财产太容易了,等到最后判决的时候,到最后申请执行的时候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刑诉法应该与人民调解法相衔接,在立案的时候就对赔偿问题同时进行调解和财产保全,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流血又流泪的问题,真正达到社会公平。”

  对于一些被告人,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她建议草案应增加一条“设立刑事受害人国家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避免法院的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刑事和解不能成为“花钱抵罪”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点,我还是坚持上次审议时的意见,这个程序没有设定的必要。”丛斌委员说。

  他指出,按照草案规定,和解的内容不是刑事部分,只是民事部分。但是不能用经济赔偿的行为抵顶罪过,这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可以,那就滋长了一部分有钱人用钱来免罪免责,有损于国家的形象和司法权威。

  谨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问题一般是涉及到重大案件才适用技术侦查手段,既然是重大案件要使用这个手段,就有一点需要我们关注,那就是如何与宪法当中尊重人身自由、个人隐私协调起来。”李乾元委员说,按照草案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立案后,对于一些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执行,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既然是重要手段,又要与宪法中所要求的原则不相悖,因此,在使用这个手段的时候,必须改变自审自授权,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由法院审查和授权。增加一道程序,会更严肃、谨慎一些。”他表示。

  对此,徐显明委员也建议增加一个体现相互制约原理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应由同级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如果要采用技术方式进行侦查,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记者 殷泓 王逸吟)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我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应对网络侵权
 【下一篇】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院为例)
 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院为例)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