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
微信二维码 |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
|
|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计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 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美容店。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⑤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约日: 年 月日 |
|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