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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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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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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本协议于年 月 日生效,至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担任 职务,并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劳务内容和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务安排的培训、学习,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 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乙方出现任何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按每笔业务给乙方结算劳务报酬佣金,标准为: 1、网站建设项目:1000元以下的合同订单,每笔按合同金额40%的标准计提报酬佣金;1000元以上的合同,每笔按合同金额50%的标准计提报酬佣金; 2、网站优化项目:乙方签单时应和甲方进行事先沟通每个关键词的价格。乙方签单后,甲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结算报酬佣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的; 二、 乙方服务的项目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三、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四、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五、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前,乙方应在 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尾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 章) 法人代表: 当事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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