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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1/7 来源:律师咨询网-陈思奇律师 浏览量:397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认定某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观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仅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就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得知到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晌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末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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