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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著作权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1/2 来源:陈思奇律师 浏览量:391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临摹作品是基于原作品产生,与纯粹的原创作品毕竟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很可能会与原作发生一些冲突。

  1.署名权

  这是临摹作品最易与原作发生冲突的权益。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书画界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形成一定的临摹规范所致。

  中国画传统上对临摹作品的署名(题款)可归纳为三种做法:(1)只临摹原作上的画不临摹题跋、落款和印章,另加本人的落款,加盖本人的印章。如“仿某某笔意”、“临某人某作”。(2)将原作上的所有画、字、印全部临摹下来,同时另加本人的落款和印章。(3)在临摹品上不加任何临摹的标记。

  显然,在为学习和个人欣赏所作的临摹中(即合理使用范围内),以上三种做法都是允许的。而在为营利目的所作临摹中,应强行规定采取前两种做法,以使临摹品明显有别于原作。业内多数人也是持此观点。(上述第三种做法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署名权行为之一,实际上这应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由于临摹作品基于原作而生的特殊性,在临摹作品的署名问题上也应体现出相应的特殊性,即在临摹作品中加署原作品及原作者的名字应成为强制性规范。当临摹作品用于营利目的时,关于原作品及作者的标记、说明一定要显著地体现在临摹作品上,可以明显地为一般人所识别。如果故意忽略或模糊这种标识而足致他人混淆的,应视为侵权。

  2.发表权

  如果从非公开的途径,接触到未曾发表过且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加以临摹和发表,虽然临摹作者发表的是自己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客观上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发表权的侵害,因而在发表前应取得原作者同意。如临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再加以发表,根据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的原理,当然不存在与原作的发表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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