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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0/24 来源: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浏览量:277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什么是事实婚姻 如何认定

      (一)事实婚姻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存在,将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它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律上彻底消除事实婚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主义
  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如目前日本法律规定,结婚不进行申报登记,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间也无财产继承权。个别国家采用此制度。第二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其条件为:
  一是补办法定手续,如法规定,凡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但可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而使之有效。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如共同生活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只要同居期间没有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
  三是经法院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单身与稳定条件,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定,如其中一方不具备单身条件的,经法院确认对善意一方及子女亦可发生正式婚姻的效力。这种立法主张正逐渐被更多国家所接受。第三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一部分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主张。
  (三)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一直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一切事实婚姻,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第二,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按无效婚处理。
  第三,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不同的态度和主张。
  第一个阶段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这一时期,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承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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