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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诉法修改:12与24小时拘传时限的利弊权衡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0/19 来源: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浏览量:280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刘坤绘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

    完善强制措施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更是引起热烈讨论。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目前的规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结果。”

    【出发点】

    致力解决司法办案难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延长拘传时限,是现实的需要。”不少基层办案人员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很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时间有限,导致办案困难。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副政委陈先岩介绍:“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后,侦查人员要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等工作。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首先会选择抗拒而不是配合调查。”

    若在十几年前,民警可能会采用逼供等一些加大审讯力度的手段,打“短、平、快”,现今执法规范化建设抓得很紧,并有领导督导、审讯录音录像等相应措施,需要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运用审讯策略取得口供,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在询问证人阶段,侦查人员也不能保证很快就能找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进行搜查,也有个路途远近的问题;在勘验检查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伤情鉴定、物证核价工作,相关机构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拘传时限延长至24小时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陈先岩坦言,在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普遍反映,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侦查人员以12小时获取口供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检察院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以对抗侦查。侦查人员在12小时内突破不成,便只能换个理由再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对于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分歧,陈卫东如是表示,拘传本身是一种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的行为,多年实践说明12小时基本合理。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部分案件的拘传时间从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也是侦查部门现实需求的反映。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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