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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二)道路交通篇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3/3/17 来源: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2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刑事案件当中,由于罪名繁多,具体案情也各有不同,从而导致量刑环节需要考量很多因素。家属和当事人往往比较关心案情最终的结果,也就是经过量刑的最终刑期。基于此,畅森律师为您收集整理不同罪名的刑事立案量刑标准,并保持同步更新修订,以供查阅。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具体案情 具体分析


常见犯罪的量刑


0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超载50%以上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四)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0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的;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1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

(3)符合上款规定(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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