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2018年,债权人丁某因债务人陈某拖欠货款,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某分期支付丁某货款110余万元。然而陈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其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分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现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剩无几,案件执行难以推进。
债权人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胡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造成了陈某偿债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故丁某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便与胡某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故丁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设立了撤销权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如果债务人想通过离婚形式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财产的处分时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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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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