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1年里,这是他提起的第11次借贷诉讼了。而且,11个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都不低呢!此事必有蹊跷……(文中人物皆为化名)签下借款合同2019年9月,小强的店铺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后,仍有资金缺口。经人介绍,小强认识了同城的老张,老张表示自己手头有钱,可以借给小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4万元,按年利率24%计息,借期为1个月。到期未能偿还拿到借款后,小强全部用于店铺周转,经营依旧困难。1个月借期很快到了,小强未能如期还款,老张就拿着借款合同上门讨债。眼见小强无力偿还,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还本付息。竟是职业放贷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对外借款较为频繁,收取的利息高达18%至36%不等。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1件,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其和小强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仅在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就多达11起,符合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领域,很多人为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以放贷为业,但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若有借款需求,应到具有放贷资格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作者: 酉阳法院 周 玲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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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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