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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红船”相“碰”,赔不赔?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5/13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3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时间:2020423


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原告红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称其系红船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商品,被告嘉兴市清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带有红船字样的啤酒,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案情回放


原告于20141111日注册成立,2016627日从其他公司处授让了红船商标,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966日。原告称,被告经营的华美达酒店销售的标有红船字样的啤酒,从包装、颜色、容量来看,都不是原告公司的,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红船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在经济上、商标声誉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一年的酒水销售额上亿元,红船啤酒在其中的占比不小……原告的产品都是面向全国各地的,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在嘉兴哪个超市可以买到原告这个红船啤酒?在嘉兴哪个媒体可以看到红船啤酒广告……我们在嘉兴地区没有发现……”


420日至4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作为宣传周的一起典型案件,423上午,南湖法院在嘉兴科技城人民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了华美达酒店销售红船商标产品被诉侵权一案。


原告:起诉索赔20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提到,故事起源于原告在华美达酒店发现了红船啤酒,事实上,原告于20141111日注册成立后,2016627日就从其他公司处授让了红船商标,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等。而华美达酒店销售的红船啤酒从包装颜色、容量来看,都不是原告公司的。


原告对红船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此商标均须获得授权许可。原告代理律师提到,原告的红船啤酒因独特的发酵工艺及精美的外包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同时,原告代理律师也提到,原告组建了专业品牌推广团队,每年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红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使得红船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嘉兴享有很高的声誉,并获得多项荣誉。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在经济上、商标声誉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


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属性、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起诉,华美达酒店觉得很突然。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提到,华美达酒店是在去年9月试卖涉案的红船啤酒的,当时也是有人来推销,酒店就拿了20箱,进货价是4元一瓶,酒店卖10元一瓶,双方约定先卖后结算。


这个啤酒本身销量也一般,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基本没怎么销售。另外,酒店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和经销商沟通、结算,酒店总共才销售了3箱多一点。被告代理律师介绍,现在剩下的啤酒都已经退给经销商了。


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到:常规超市没有发现原告生产的啤酒,在嘉兴地区更是没有发现原告所谓的红船啤酒,可见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的红船啤酒并不具有知名度,所以导致被告并不知道销售的涉案啤酒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销售的涉案啤酒是通过正规经销商合法取得的,我国商标法规定,不知道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且是正规渠道取得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多次提到红船啤酒具有较高知名度时,遭到被告代理律师的否认。原告方指出,原告本人和被告本人是同一个商会的会员,被告应该从2017年该商会成立起就接触到过原告的产品。


法院:调解不成择日宣判


该案在庭审了将近2个小时后暂告一段落,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红船注册商标的侵权;二是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三是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合法来源抗辩若不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代理律师都表示自己一方接受调解,所以法官表示将在庭后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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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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