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小区的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房屋在漏水,经专业人员排查,确定是楼上住户熊某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导致。李某同熊某协商未果后,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几个月均未作处理,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持续扩大。李某要求物业公司和熊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熊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熊某破坏防水层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房屋漏水,因此,李某房屋的损失应当由熊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熊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1、熊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物业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并未及时处理,致使李某的损失扩大,应当认定其没有尽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熊某在装修时实施了破坏了防水层的侵权行为,致使李某的房屋受损,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熊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熊某应当对李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收到李某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而未处理,说明其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因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李某房屋的损失持续扩大,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应当由熊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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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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