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严峻形势,政府对社会防控措施不断升级,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进行着。疫情影响了生活的多方面,也包括一些家事的问题,如多地取消2月2日、2月14日的结婚登记办理等。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家事问题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现就疫情期间家庭中常见的婚姻家事类二十个法律问题进行整理: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准夫妻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夫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准夫妻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准夫妻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规定,如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延后办理离婚登记,在延后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仍应互相承担夫妻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仍互有义务。因延后办理离婚登记,涉及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建议,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办理。须记住,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答: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定。
四、非直接抚养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向法院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与第18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但针对非直接抚养一方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处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理由是否正当,并结合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等因素,最终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申请人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的申请。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包括"轻症患者"与"重症患者",就目前全国通报的情况可知,重症患者毕竟是少数,而且轻症患者治愈的可能性极高。因此,虽然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不一定就能直接导致其收入与负担能力降低,最终还是要看诊疗效果。只有在该病症严重影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劳动能力,致其收入减少,甚至导致其丧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该非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需注意的是,如果在法院同意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的申请之后,一旦申请方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的,是否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情节?
答:构成婚姻法中的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是否构成该情节,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如果患病一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经出现重症呼吸窘迫、无法进食、无法动弹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症状时,夫妻一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患病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未尽义务的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与损害赔偿。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拒绝的理由是合理,如其生活的小区被实施封闭隔离措施,导致客观上无法提供帮助的,则不存在遗弃行为。
六、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有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患病一方在治疗恢复之后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履行扶养义务一般需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夫妻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如果夫妻一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病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患病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七、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支援抗疫前线,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销捐赠?
答: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捐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单方用于捐助支援抗疫前线,虽是善心,但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经夫妻共同平等协商同意。因此单方捐赠行为侵犯了不知情的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因而,在另一方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捐赠行为。
八、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系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上述法条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夫妻一方作为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九、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时期,各地家庭纷纷响应号召居家宅居、减少外出。家庭成员长期赋闲在家,导致家庭矛盾频发,一些家庭矛盾甚至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很多受害人认为当前特殊形势下,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都承担了重大社会职能,大量人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其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和救助。实际上,任何时候,法律对于家庭暴力都是零容忍!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在报警时,受害人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除了报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除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将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
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受害人因强制、威吓、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
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双方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强制隔离期是否影响分居时间的计算?
答:不影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此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此种情况如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如在分居期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分居本身是一个连续的状态,如分居未满两年回家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强行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
十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家探望家里的父母亲,怎么办?
答: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维护家庭亲情。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家探望,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联系问候。
十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如何履行对子女的责任?
答: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教育等。
十三、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离婚后子女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是否可以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拒绝男方行使探望权?
答:双方如无明确约定,在疫情情况下,为子女健康考虑,可以以如网络视频等远程探望方式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被随意中止或剥夺。 双方对于探望权及探望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私下沟通改期或更换原有的探望方式。需注意的是女方不能单方面终止男方探望子女的权利。若因此产生矛盾的,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十四、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不可以。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收入减少。也只是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但并不能够构成免除的理由。
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抚养费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十五、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未成年子女的临时监护责任可由谁担任?
答: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特殊人群的保护还不明确。现未成年人子女监护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随监护人一起医学留观隔离,在留观点随同父母一起由医护人员照顾;另一类为监护人被医学留观,未成年人子女未被留观,此类未成年人委托由亲人照顾,乡镇工作人员及街道办、村委妇联工作人员每天密切关注被隔离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未成年人均得到有效地临时照顾。
十六、在全国各地均积极实行“强隔离、硬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未成年人在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未成年人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是否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答: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应为无效,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疫情重灾区进行小数额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捐赠,可以认定为有效,否则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另外,如果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论数额多少,其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行为,均有效。
十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答:按照《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之规定,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关键在于患者是否能够清楚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轻症患者症状较轻,通常表现为感冒、咳嗽、发烧等,可以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就算其呼吸不畅,四肢无力,但在其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依旧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十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患者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自书遗嘱需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最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二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离婚案件的处理?
答:鉴于现在的疫情,葫芦岛各级法院的立案和开庭等工作均面临延期。所以想要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可能要面对短期内难以正常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其实对于一些不能很好面对婚姻家庭矛盾而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未尝不是一个契机来重新审视自己的离婚决定。相信共同度过难关的夫妻感情也会更加坚不可摧,而想要离婚的夫妻借此机会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说不定也会有意外的收获。疫情当前,衷心希望大家的家庭内部能够团结一心、共度难关!
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2020年的情人节,是个特殊的日子。2020,让我们过一个精神世界的情人节,相信疫情结束的那一天,我们可以再次奔向我们的爱情,尽情的拥抱!抗疫胜利后的每一天都是情人节。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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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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