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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车也能犯危险驾驶罪?间接正犯了解一下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1/21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29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嫌疑人李某某没有开车却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原来危险驾驶罪不只是酒驾和追逐竞驶……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张某某介绍,以人民币5900/吨的价格向燕某某经营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李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向燕某某经营的公司出售并让王某某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主动到案,但在前期讯问过程中拒不供认自己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其辩解称其出售并让物流公司司机运输的是乙酸甲酯,而非甲苯,买方向其购买的也是乙酸甲酯,而乙酸甲酯不属于易制毒物品,因此其没有犯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认真分析在案证据,仔细梳理相关规定,查明从李某某处购买甲苯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甲苯是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


20164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承办人认为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李某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此次销售甲苯,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虽然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应当受到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了公共安全。李某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检察官提示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八年有余,公众对于醉驾、追逐竞驶的入罪已有认知,但很多人却疏忽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司机朋友们应该对这些危险的行为高度警惕,引起注意,不要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法律的红线;非司机也不要以为自己不开车就与这些犯罪无关,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样利用司机的不知情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也会因构成间接正犯而承担刑责。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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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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