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要债?虚假诉讼不可为!
要债?虚假诉讼不可为!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1/21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31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案情介绍


201710月,老邓(化名)伙同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签订虚假的结算单等相关单据,捏造了张三、李四承包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位于平谷区回迁房项目部分建筑工程的事实,随后老邓指使张三、李四分别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光明公司索要劳务费500余万元。


2018年法院判决光明公司支付李四工程款300余万元、支付张三工程款200余万元,光明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原判。


光明公司认为自己之前就已经将工程款结清了,不应再支付上述款项,故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


而且据光明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在工地现场从未见过张三和李四,张三、李四并未实际承担承揽工程的工作,于是在20184月,光明公司的总经理以上述民事案件中老邓、张三、李四三人存在捏造结款单据、诈骗等行为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查认定,我院以虚假诉讼罪对老邓、张三和李四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老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四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表面上看来,本案只是简单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会牵涉到刑事犯罪呢?


时间还要倒回到2013


那是2013年的一个夏天,老邓从老李处承包了平谷区三栋楼房的主体工程,因为没有资质,老邓就找到了通过承包工程认识且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的光明公司,将自己的建筑队挂靠在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20139月开始施工,老邓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王五,由于主体工程量比较大,王五又将土建工程分包给赵六,把水电工程分包给朱七,瓦工分包给周八......


2014年至2015年光明公司与老邓就工程款项结算过一次,但未结清,期间因资金结算纠纷,三栋楼的工程一度停工,直至2015年底才施工完成。


老邓:施工完成后,我与光明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仍没有解决,为了能够要回工程款,同时又怕伤了与光明公司的和气,我就让我的朋友张三、李四冒充我底下分包方的名义,伪造了多张他们承包工程的结款单据,让他们起诉光明公司帮我要回工程款。我想要回自己的钱这样也犯法?


张三、李四:因为老邓欠我们钱,老邓说光明公司欠他钱,我们要想要回我们的钱就要帮他起诉光明公司要钱。我们都是朋友,帮个忙也犯法了?


平检君:当然是违法行为,你们上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


吃瓜群众:虚假诉讼是个啥?


平检君: “虚假诉讼”,简单的说,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


吃瓜群众:哦哦!


检察官释法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作出的错误裁判、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有效维护诉讼秩序、司法权威和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老邓指使张三、李四以伪造的结算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两级法院据此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裁定,三人的行为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光明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虚假诉讼罪。


检察官提示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应采取正当合法的形式,不能随意捏造事实滥用诉权,更不能妨害司法秩序,否则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还会受到刑法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看新《民事证据规定》如何对待电子数据证据
 【下一篇】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相关内容: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