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条款太长?保险理赔避“坑”指南
条款太长?保险理赔避“坑”指南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2/4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30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保险合同中条款又长又专业,消费者如果在投保时没有理解透彻,理赔时往往产生各种争议。很多消费者因此抱怨“买保险容易,理赔难”。那么,我们要如何规避保险中的风险?作为保险公司,又该如何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保险产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梳理了近年来涉保险理赔纠纷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如何避免保险理赔中的纠纷与陷阱。


保险公司疏于核对被保险人病史,法院判决依合同赔付


2016年,重庆市长寿区居民张某为其女儿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包括15万元的身故险及重疾险、住院险等附加险。随后,张某如数缴纳了首期保险费。20182月,周某因呼吸衰竭入院,并于次日病逝。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其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周某曾有4年丙肝病史及8年吸毒史,因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了保费。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保险人周某于2017221日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其病历“入院记录”中载明,“既往史……有丙型肝炎病史4年,吸毒史8年”。出院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的附加险进行了医疗费用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自述称,因金额较小,保险公司未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遂予以赔付。之后,保险公司继续收取了张某缴纳的第二期保费。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不同人身保险投保的具体情况,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注意保留自己曾对保险人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过如实告知的证据,否则将面临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索赔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即使投保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但在能够证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已经知道这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还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说,实践中投保人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怠于甚至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自己增加重大法律风险。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尤其应当从中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业务操作流程,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认真核实有关事项,了解事故详情,消除经营隐患,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板自卸半挂车装载货箱算改装吗?法院认为应当由交警部门鉴定


20185月,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越某驾驶一辆该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装载有货箱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途中,因车辆货箱液压系统故障,导致平板自卸半挂车上的货箱挂上该处输电线路,造成输电线路、电线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原因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越某负全责。


据查,涉事牵引车于当年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100万元,涉事半挂车没有投保保险。保险公司于201810月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涉案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私自“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拒绝理赔。无奈之下,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如存在“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平板自卸半挂车上装载货箱,属于改装行为,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4.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平板自卸半挂车装载货箱是否算作改装、加装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法标准亦不统一。该案中,四川省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载明案涉车辆存在“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案涉平板自卸半挂车上装载有货箱,但装载货箱是否与“改装、加装”为同一概念,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按照一般语义,“装载”与“改装、加装”的意义尚不能等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该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有违法行为免赔的条款,如车辆应按期年审,不得非法改装,驾驶人须持证驾驶,不得酒后开车等。因此,投保人应注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2014年,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在市内行驶时,与由吴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大货车左前侧受损,越野车右前部严重受损,孙某右膝受轻微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大货车驾驶员孙某负全责。


据查,根据大货车行驶证载明事项,事发时该车已经超出安全技术检验(年检)时限一周多的时间而未进行年检。虽然运输公司在事故后立即将大货车送交年检并顺利通过,但保险公司仍然以大货车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奈之下,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诉争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责情形,年检是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合同中保险公司已将该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提示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7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免责事由通常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性质,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其内容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该案中,保险公司将未通过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则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合同中有关机动车安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该案保险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应当仔细查找业务活动中的漏洞和短板,特别是加强对投保人的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落实,不断减少保险合同约定中的模糊空间,以人为本,设立更加行之有效且便于固定取证的义务履行方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成熟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立法保护“家暴目击者”彰显法治进步
 【下一篇】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相关内容: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