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依法保护,是与时俱进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软伤害”的一次生动立法实践。
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该草案明确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
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家暴受害者,可能不少人还不十分理解。毕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只是家暴的间接受害者,将其列入受害者范畴,似乎有些“小题大作”。但实际上,对家暴的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依法予以保护,是法治逻辑的应有之义。广东省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既是对反家暴立法的一种创新,又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担当,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家暴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在家暴侵害的对象中,未成年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尽管依法保护家暴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已成共识,但现实中,公众更多关注的是那些直接被家暴伤害的未成年人,却往往忽略了因目睹家暴而间接遭受身心摧残的未成年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不但直接导致家暴中间接受害的未成年人未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而且使得众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心理干预,从而极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心理研究表明,长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仅会产生心理阴影,在家暴氛围的潜移默化作用下,他们长大后也常常会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将家暴行为继续延续。因此,主动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重视对他们心理创伤的及时疏导和治愈,是从源头上避免家暴损害扩大的优选。
近年来,我国在依法保护遭受家暴侵害的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为未成年人织密了反家暴的法网,但缺乏对未成年人因目睹家暴所遭受的心灵伤害作出的规定,此次广东省拟通过地方立法,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依法保护,是与时俱进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软伤害”的一次生动立法实践,有利于释放出更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正能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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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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