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史某和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一起来到内蒙古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双方因为补签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争执不下。
据了解,史某于2016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史某还在原来岗位工作,公司也按月发放工资,但是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史某认为,按规定公司应该在没签合同期间给付双倍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则表示,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与史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在2019年3月向史某发出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打算与史某补签劳动合同,史某也同意了,因此不同意史某的要求。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补签期间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双倍工资?对此,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云晓燕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条款,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果劳动者自愿且知晓补签的劳动合同覆盖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双方已经合意进行事后补救,就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向史某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本单位决定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起始时间为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8年2月24日”。而在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中,也注明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史某虽称合同补签行为属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或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当史某同意第二次合同已经将未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段予以覆盖的同时,即视为史某已同意放弃由此发生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云晓燕表示,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在于引导、规范整个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依法按时与史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双方合意,合同已补签到不法行为发生时,立法目的已达到。故史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