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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手机店很“黑”?抖音上说了不算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1/27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22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王某到手机店维修手机屏幕,修好后不到一周的时间,手机屏幕又出现问题。王某多次找手机店老板要求退还维修费未果,便选择在“抖音”等平台上发视频“曝光”手机店,岂料却因此“吃官司”:手机店起诉王某侵犯名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20000元。


案情回放


20194月,王某因手机屏幕损坏来到某手机店,花了250元更换新的手机屏幕。201989日,王某的手机屏幕再次损坏,遂来到相同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但店员称先前更换的手机屏幕不保修,需要再次换屏幕,再次收取王某250元;次日,手机店将修好的手机交还给王某。然而到了815日,王某的手机屏幕在反复黑屏之后再也无法显示。


816日,王某拿着手机找到手机店老板,但被告知手机屏幕不保修。因协商不成,王某当即登陆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两段视频,第一段视频的内容为:拍摄了手机店的经营场所,称手机店为“黑店”;第二段视频的内容为:称手机店“好黑”,刚换手机屏幕不到一星期又坏,且不保修。根据手机店提供的证据,第一段视频在“抖音”平台被点击271次,被点赞11次,被转发2次。该视频同时出现在“今日头条”平台上,被网友评论15条(次)。第二段视频在“抖音”平台被点击2.1万次,被点赞17次,被网友评论17条(次)。当天晚上,在手机店与王某进行电话沟通后,王某删除了第二段视频,第一段视频也于822日删除。


庭审现场


港南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手机店诉称,在维修屏幕过程中,已向王某明确表示手机屏幕不保修,王某也表示认可。但问题出现后,王某因双方协商不成,就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视频进行恶意诽谤,称手机店为“黑店”,网友纷纷在评论区作出“多谢曝光”“还好没去那里买”“专门讹农民”等负面评价,对手机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营业额急剧下降,不但损害了手机店的名誉,同时也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手机店认为,王某应为其侵权行为向手机店赔礼道歉,并赔偿手机店经济及名誉损失20000元。


对此,王某称:“刚修好的屏幕不到一周又坏了,说明手机屏幕有质量问题;此外,手机店并不具备修理手机的资质,所以属于‘黑店’。由于手机店不愿意退还维修费等费用,我才将视频发布到媒体平台上,但所陈述的内容均为事实,不构成恶意诽谤,手机店的损失与我无关。”


王某同时辩称:“手机店的维修质量不过关,导致我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对我工作造成了影响,手机店应返还我维修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并赔偿价值2999元的小米手机一台以及因手机里的资料丢失造成的损失。”


法庭上,经法官调解,王某同意向手机店赔礼道歉,并酌情赔偿,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分歧过大,最终调解不成功。


法院判决


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其注册的“抖音”平台上发布有关手机店经营场景的视频,发布的视频文字中出现有“黑店”“好黑”等负面字眼,且王某在评论区中呼吁网友“修手机不要帮衬”,评论区亦出现“多谢曝光”“我们支持你”“还好没去那里买”“曝光得好”“专门讹农民”等评价,足以证明王某在主观上具有损害手机店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手机店名誉的行为,对手机店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手机店的名誉权,现手机店要求王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手机店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手机销售及维修,王某在发布的短视频中称手机店为“黑店”,直接有损手机店商誉。综合考虑双方发生纠纷的具体情节、王某在手机店联系后主动删除视频,以及王某行为的影响程度、范围等因素,手机店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过高,应予酌情减少。


法院还认为,王某要求手机店返还维修费、赔偿误工费、手机损失等,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查,王某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视频向手机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手机店的名誉。(具体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三日内不得删除。如王某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费用由王某负担);二、王某赔偿手机店经济损失合计3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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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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